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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
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文    号】 国税函〔2002〕777号
【成文日期】 2002-08-26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 (云地税农字〔2002〕47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 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所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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