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库 政策法规库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私立医院承受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的批复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文 号】 国税函〔2003〕1224号 【成文日期】 2003-11-1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你厅《关于私人承受房产办医院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桂财农税[2003]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其他性质的医疗单位不在免税之列。你区北海市先觉新医正骨医院不属于(公有)事业单位,对其购买房屋作为医疗用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