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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
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5〕141号
【成文日期】 2005-10-08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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