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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10〕13号
【成文日期】 2010-03-09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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