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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5〕23号
【成文日期】 2005-03-15
【是否有效】 部分有效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中关于印花税的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大连、青岛、浙江、宁波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二、上述免税范围仅限于应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缴纳的税收。

    三、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包括大连、黄岛、镇海、舟山4个储备基地。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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