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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07〕15号
【成文日期】 2007-01-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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