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 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年第5号)
1.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具体网址为:(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8443)。
2.通过征纳互动服务咨询问办。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线上功能无法满足办理需要的,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选择“人工服务”页面后,全省征纳互动服务坐席人员在线为您咨询问办。
3.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征纳互动服务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 3%征收率减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 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资源回收“反向开票”申请表》 | 2份 | - | - | - | 表单下载 | 无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1份 | - | - | - | 无 | 查验后退回 |
|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 1份 | - | - | - | 无 | 查验后退回 |
| 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 其他资源回收企业 | 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1份 | - | - | - | 无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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