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5-06-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一)政策规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二)优惠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企业按季度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下拉栏次;年度申报填写《所得税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表)第10-12行。  

  关于技术入股递延优惠,企业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年度申报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表)第13行。

  3.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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