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二十六)
(二)优惠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享受、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填写免税栏次。其中,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栏次及附表;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

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二)优惠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纳税人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优惠,企业按季度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下拉栏次;年度申报填写《所得税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表)第10-12行。
关于技术入股递延优惠,企业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年度申报填写《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表)第13行。
3.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二)优惠流程
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