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博: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高水平税收服务
应以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为指引,不断提升税收服务水平,深化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10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我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税收工作在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面临着新要求、新挑战。
税务部门高质量
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促进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发展。
改善国际税收服务。十年来,税务部门累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过14万亿元,以高质量的政策落实增强贸易信心。为更好地服务境外投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务司成立境外税务处;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设置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题页面;打造了“税路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品牌,推动实现跨境投资“信息通”“政策通”和“服务通”,税收服务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
加强合作机制建设。2018年5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同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机构在阿斯塔纳举行会议,联合发布《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为推动“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4月,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召开,其间签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建立,搭建起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
扩大税收协定网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力度。截至2023年10月17日,我国已与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11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及大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我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机制,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300多亿元,减轻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十年间,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进出口总额累计达到19.1万亿美元,双向投资累计超过3800亿美元。我国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2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2.95万亿元,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79.6亿美元,吸收其他成员国的直接投资235.3亿美元。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深入推进,税务部门面临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例如,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对已编写的境外投资税收指南,需要补充和更新相关内容,以更全面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需要。二是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理事会成员从建立初期的34个增加到36个,观察员从22个增加至30个,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但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量相比,参与主体还不够广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税收征管能力不足和对国际税收规则不了解的情况。截至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经召开4次会议,从主题看关注较多的是税收征管问题,涉及国际税收规则较少。在国际税收规则的重塑过程中,需要我国与这些国家一道探讨问题、发出声音。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为满足企业境外投资需求,应修订和调整部分税收协定条款,比如,我国在与一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往来中处于资本输出国的角色,如果在税收协定中增加税收饶让相关条款,“走出去”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能更充分地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
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八项行动”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联通。其中,“构建‘一带一路’立体互联互通网络”为硬联通,其他行动为软联通。联通的水平越高,国与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也愈密切。而一国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水平、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程度,将深刻影响一国的开放水平和国家间的联通水平,进而影响国家间的经贸关系。
未来,我国税务部门应以“八项行动”为指引,继续提升自身税收服务水平,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高质量服务共建“一带一路”。
在提升税收服务水平方面,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八项行动”中的“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未来,税收服务应继续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国际合作。首先,完善对“引进来”“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事项事先裁定等服务。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进行科技创新,需要采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其在投资经营中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为其提供完善的事先裁定服务,可以提升税收确定性。其次,与我国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如RCEP成员国加强税收征管协调,比如,试行跨境电商在一国进行税务登记、申报与缴税,登记国收到税款后将其他成员国应获得的部分予以转交,以降低跨境电商的遵从成本、促进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再次,对于境外投资的纳税人,应通过建立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策交换渠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交换与传递等方式,获取东道国的税收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相关纳税人。
在促进国际税收合作方面,“八项行动”中“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提出,中方将同共建“一带一路”各国加强能源、税收、金融、绿色发展、减灾、反腐败、智库、媒体、文化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目前,“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已经建立,未来应在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拓宽参与主体。提升共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参与度,力争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全部纳入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二是拓展合作内容。为进一步提高机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增强其对共建国家的吸引力,对外,可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二十国集团积极反映机制成员国关于国际税收规则的建议;对内,可给予成员国落实“双支柱”方案的国内立法建议。
在扩大税收协定网络方面,“八项行动”中“支持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出,主动对照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可以预计,未来我国与共建国家的相互投资会逐步增加。对于尚未与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未来应加快谈签步伐,以避免出现双重征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另外,应不断完善已有税收协定的内容,建议我国根据签署国的经济、税制情况,灵活确定税收协定中是否加入税收饶让条款等。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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