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类

2.6 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2.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3.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4.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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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此表提供免填单服务,仅需您签字确认。  下载样式  下载表单

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3份)。               下载表单

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

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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