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5-08-0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有关规定,现将忻州市不同房地产类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转让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转让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忻地税发〔2010〕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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