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共五个部分,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网站(http://shanxi.chinatax.gov.cn/son/xz-11422)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新建北路65号,邮编:034000,电话:0350-8681800,传真:0350-3061689)。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安排,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围绕各项税收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加强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审查机制,编制主动公开目录,加强平台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效提升了政务服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思想认识。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各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关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防范化解税务领域重大风险的必然要求。市级新税务机构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着力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
(二)完善制度机制,明确职责规程。坚持制度先行,对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动态调整等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健全公文公开的审核机制,严格公文起草中公开属性选择,加强对公开属性的审核、复核。及时编印了《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政策法规汇编》,梳理汇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体法律、基本规程,有效提升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水平。
(三)注重学习培训,强化实操水平。将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实务操作作为全市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年内举办了一期全市税务系统办公室综合业务培训班,邀请省局兼职教师和忻州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负责人详细进行讲解和实操教学,提高了政务公开人员理论素养和操作能力。
(四)优化平台载体,规范步骤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函〔2019〕61号)的要求,将互联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同时统筹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载体,初步构建了“以网站为主、多渠道发布”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公开主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第一时间进行公开并做好更新。健全政府信息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评估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9年,市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0条。
(一)切实做好主动公开。坚持“专栏姓专”,统一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分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个栏目。
(二)切实做好政策解读。2019年市局机关未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关注关心的内容,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减税降费、“在线访谈”减税降费专题;召开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新闻发布会和大企业座谈会,走访了省市人大代表,认真倾听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和意见建议。
(三)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聚焦新中国成立70周年、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等重点领域开展宣传报道。配合省局制作《与税同行》电视节目8期并在山西经济频道播出;在忻州日报刊发各类政策解读和新闻稿件30余篇;在忻州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减税降费相关报道20余条。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8 | 0 | 0 | |
行政强制 | 5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元) | ||
政府集中采购 | 24 | 2669968.6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积极稳妥推进市局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提升依申请工作的规范性。拓展依申请公开渠道,优化在线申请平台。2019年,未收到过公民和法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19年,市局机关未收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年来,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上级要求和纳税人、缴费人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减税降费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待充实、信息公开专题培训和系统业务指导有待强化等问题。2020年,将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不断规范流程,强化专题培训。继续将政府信息公开专题培训列入市局机关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在规范流程的同时提升理论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是着力丰富内容,深化主动公开。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脱贫攻坚、个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力度。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切实保障社会群众对税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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