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 |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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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编号 | NSZX2026061800002 |
| 留言时间 | 2026-06-18 |
| 内容 |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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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 答复时间 | 2026-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