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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

办件标题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办件编号 NSZX2026060500001
留言时间 2026-06-05
内容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哪里?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