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件标题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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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编号 | NSZX2026020600001 |
| 留言时间 | 2026-02-06 |
| 内容 |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
| 附件 | 无附件 |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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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 答复时间 | 2026-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