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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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70700002 |
留言时间 | 2025-07-07 |
内容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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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