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公司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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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61300001 |
留言时间 | 2025-06-13 |
内容 | 公司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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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