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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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50900001 |
留言时间 | 2025-05-09 |
内容 |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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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