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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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41800001 |
留言时间 | 2025-04-18 |
内容 | 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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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十八条?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