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 纳税人可以选择什么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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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 NSZX2025032100001 |
留言时间 | 2025-03-21 |
内容 | 纳税人可以选择什么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附件 | 无附件 |
办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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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十四条?纳税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办理汇算清缴: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答复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2025-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