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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2024年第3号)规定:“八、关于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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