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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如何判断在主要工作城市有没有自有住房?

发布时间:2024-0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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