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热点问答 热点问答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适用税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答: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