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热点问答 热点问答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