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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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