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热点问答 热点问答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1-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