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热点问答 热点问答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标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日期 销售货物还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