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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成文日期】 2023-06-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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