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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
《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第2号
【成文日期】 2020-01-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违法行为第(三十一)项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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