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晋税函〔2020〕17号
【成文日期】 2020-02-1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延期至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无需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提交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核准后,即时办结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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