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晋税发〔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02-14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就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出以下措施。全省各级税务局要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税务总局党委、省委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最新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层层压实压牢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全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4个方面的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及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其他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原有税收优惠与支持疫情防控专项税收优惠共同发力的政策叠加效应。要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税务干部懂政策、能解读、会落实,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能适用、会申报,实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积极发挥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汇编的作用。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省局梳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政策措施,编制发布了《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各级税务局要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汇编的宣传力度,对照政策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疫情防控期间,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通知》,不定期抽查六类公开电话接通率。
(四)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政策效应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要通过增值税发票开具数量与金额同期比较办法,分地区分行业分析各地开工率等相关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税收的影响,积极做好疫情对全省税收运行影响的预测分析,及时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变化情况,全面精准掌控税源底数。
二、用心用情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五)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对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将我省办税服务厅“线下”业务事项优化至电子税务局“全程网上办”办理。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省局梳理和发布山西省“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按照全程网上办和线上线下融合办等类型,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线上服务。各级税务局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事项清单、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凡是“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办”涉税事项,积极拓宽“非接触式”办理渠道,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结。
(六)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税(费)种认定、留抵退税等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完善办税进度查询功能,确保疫情期间纳税人能实时了解审批事项的流转进度。
(七)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开通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代开、发票领用、证明开具等58项常用业务。优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加强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开通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等业务范围,推行涉税文书电子送达,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对已实现税邮合作的市局,疫情期间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邮寄发票服务范围扩大至全部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一体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加大自助办税终端运维监控力度,保障自助办税终端正常有效运行。加快电子资料库建设,减化资料报送,实现涉税资料局网上电子化上传、查询和使用。
(九)严格大厅现场防控措施。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对不佩戴口罩或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暂不允许进入。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设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健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十)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按照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办公要求,从防控疫情出发,做好同步调整工作,并广泛宣传告知纳税人。办税服务场所要有工作人员值守,动态调整窗口,实行“隔窗办理、隔位等候、人流控制”措施,办税窗口隔窗办理,等候人员隔位等候,有序控制进入办税场所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十一)做好大厅监控和问题快速处理。办税服务厅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务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办税服务厅实行“日报制”,每日报告大厅场所、窗口的开放情况,统计监控纳税人通过网上、自助等各渠道业务办理进度,及时掌握各办税场所“非接触式”办税推进情况。省局牵头建立办税服务厅问题快速响应处理机制,各市局每日汇总上报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厅办税中需要省局协调处理的问题,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问题情况,及时做好沟通协调、转办处理、及时反馈工作。
(十二)拓展“双向预约”办理服务。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动问需,主动对接。疫情防控期间,对通过线上预约渠道提前预约的纳税人,优先发放预约号;通过电话提前预约的纳税人,单独设立“预约窗口”办理预约业务。各县(市、区)局要借鉴网格化管理方式,提供“双向预约”服务,由税收管理员主动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安排,预约分期分批次错峰申报办理时间。
(十三)做好导税咨询辅导。办税服务厅要做好导税咨询辅导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供线上咨询,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最大限度减少赴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四)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办理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深化银税互动,推动“银税互动”贷款受惠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企业。
(十五)切实做好培训学习。各级税务局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线下培训,可借助网络进行线上学习。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加大税务干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对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各级税务局要认真学习《延期申报操作手册》,掌握操作方法,并做好纳税人操作辅导工作。
(十六)大力加强政策措施宣传辅导。对照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省局《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网上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宣传税务总局“一码全知道”二维码和省局各项防控疫情便利化办税措施。开展网上直播,制作视频宣传税收优惠、涉税费事项、软件操作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热点问题答疑、个税汇算清缴等网络学习直播课程。纳税人可通过网络点播、观看直播等方式,及时主动了解掌握税费政策、办税流程等内容,减轻办税服务厅和12366服务热线咨询辅导压力。
三、依法依规优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七)合理调整个体双定户纳税定额。对我省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双定户,在疫情解除之前,月核定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统一调整至10万元以下。如月实际经营额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确无经营活动的,简化办理停业手续,不再报送“发票领用簿”和“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十八)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九)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延期缴纳税款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二十)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全省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党委、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有力的举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要坚定坚决加强各项保障,以过硬作风纪律和良好工作实绩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上级部门各项部署要求和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并纳入绩效考评。要加强防控期间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正确积极态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全力投入到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并作为职级职务并行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抗击疫情工作推进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对疫情工作中出现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现象的,要严肃问责;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要坚决从严查处;对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
上述一些临时性调整的措施实施期限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以及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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