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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    号】 晋财税〔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01-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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