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私户收款能逃责?
专家解读:不能!违法必担责!
近日,山西税务部门曝光某商贸企业偷税典型案件。涉案企业在处置自身固定资产(车辆)时,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车辆处置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并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最终被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这充分彰显了税务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坚定决心。记者就此采访了山西财经大学绿色财税研究中心教授刘书明。
刘书明表示,部分企业在处置自身固定资产时,利用私户收款不入账、隐匿收入不申报等“账外操作”来规避监管。这暴露出部分经营主体法治观念淡薄,企图将企业经营收入违规转化为个人资金。此类行为既侵蚀了国家税基,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约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企业处置自身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依法纳入企业账务核算并如实申报纳税。”刘书明告诉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刘书明建议,各类经营主体在处置自身固定资产时,应摒弃侥幸心理,增强法治观念,通过企业对公账户结算,决不能通过私人账户随意收取处置款。同时,应严格规范账务处理,完整记录各项经营收入,确保处置固定资产收入依法完整入账并如实申报纳税。企业要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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