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原木为幌 非法牟利为实
——揭开山西义峰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山西义峰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峰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该公司以收购原木并加工为幌子,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凭证、资金回流等手段,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43份,金额11206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6份,金额7846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义峰公司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依法将涉及虚开的57户企业及55个自然人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并对涉案涉税中介依法立案查处。
一、进销配比构假象
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义峰公司对外开票品目集中为木方、木板材等建材产品,进项发票却全部为原木、杨树等农产品收购发票,无电费、运费、加工费等正常生产经营性支出。同时,该公司刚新办成立不足半年,开票金额呈爆发式增长,税负率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此外,该公司申报收购原木数量大幅超出山西省个人及集体年均采伐指标,与实际采伐能力严重不符。
为核实情况,税务人员前往企业登记注册地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所在地为一处偏僻院落,院内杂草丛生,仅有一间不足200平方米的简易棚屋,无生产设备、无作业工人、无原材料进出,仅摆放少量原木样品作为伪装,完全不具备规模化木材加工与生产经营能力。
鉴于存在“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却大额开票”“开票金额远超产能”等多项疑点,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义峰公司立案检查。
二、用电能耗露马脚
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检查组依法调取义峰公司开具的24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涉及的“农户”信息。经与这些所谓的“农户”及相关部门核验,证实“农户”身份信息全部为该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非法渠道批量收集所得。
同时,检查组从供电部门调取企业用电数据,查实该公司自成立后的累计用电量与缴纳电费,均远远低于按照木材加工行业能耗标准,加工该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原木数量所需的用电量及电费。
随后,检查组对义峰公司的代理记账公司业务员进行约谈。该名业务员表示,自己曾与义峰公司实际控制人频繁商议开票额度、剩余票量、进项缺口,直接索要身份证信息用于开具收购发票,甚至商量“分散开票、调节税负、预留库存”等手段。
检查组进一步依法调取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银行账户流水。通过分析发现,下游受票企业将“货款”转入义峰公司对公账户后,资金在几分钟内便被拆分转入个人账户,经多层中转后回流至受票企业指定私人账户,形成了完整虚假资金链。同时,数千万元的“农产品收购款”,也未支付给任何一名真实农户。
三、虚开发票终被查
经查实,义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伙同涉税中介,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伪造购销凭证、资金回流等方式,大肆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经依法认定,义峰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43份,金额11206万元,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6份,金额7846万元,税额10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山西义峰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4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和3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将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将涉及虚开的57户企业及55个自然人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并对涉案涉税中介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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