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掀开电商涉税违法的隐秘面纱
——揭露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偷税真相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偷税案件。经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增值税等各项税费42.78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2月,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8.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数据线索牵出涉税疑云

税务部门收到一个举报线索,举报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某平台开设“某品牌护肤旗舰店”线上销售护肤品,公司存在偷税问题。

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行动展开调查,据调查,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开启了互联网直播销售,一年后因租赁场地到期暂停营业。

检查人员依托税务系统对企业营业期间申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应税销售额远远大于申报收入数据,申报数据与平台销售数据存在严重不符。该企业的营业收入究竟存在什么“猫腻”?检查人员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数据研判锁定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联系,企业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网上销售的退货率较高,实际交易量没有这么多。

为进一步精准掌握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与实际收入,检查人员依法依规从平台管理系统导出该企业的销售数据,同时调取了企业的对公账户及银行流水。通过比对发现,该企业营业期间实际销售额 3800.72万元,但实际申报收入仅为150余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42.78万元。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存在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从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依法处理彰显税法权威

在确凿完整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通过隐匿网络平台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凭证,或者在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山西焕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应缴未缴税费42.7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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