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伪造虚假凭证 精心虚构业务
揭开煤炭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幕后真相”案件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查处了大同市金通旺达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违法案件。涉案企业为了一时私利,一人控制两个煤炭企业,走上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更给国家税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处心积虑,布虚开“迷局”

从成立之初,该企业负责人就谋划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勾当。为掩盖其虚开行为,他煞费苦心,精心设计了一套虚假业务流程。

企业通过虚构煤炭采购业务,与上海、安徽、四川等地的企业签订虚假购煤合同。这些企业大多是商贸企业,大部分为非产煤地区,管理混乱,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该企业负责人安排其财务人员伪造煤炭入库单、运输单据等虚假凭证,制造出煤炭已实际入库的假象。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向上游企业支付少量的资金作为“开票费”,取得了一份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据统计,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512.58万元,其中税额622.43万元。

在销售端,同样手段卑劣。他们通过中间人介绍,与多家下游煤炭贸易企业或用煤企业取得联系,虚构煤炭销售业务。财务人员按照该企业负责人的指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煤炭数量、金额等信息均为虚构。这些虚开的发票被传递给下游企业后,下游企业利用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据查,在短短6个月内,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417.27万元,其中税额57.55万元。这些虚开的发票涉及多个省份的众多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虚开网络。

寻踪觅迹,破虚开“谜团”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企业存在诸多疑点。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均位于一个偏远的村庄,难以查找,且多次尝试联系该企业负责人,其电话或处于无人接听,或处于关机状态。企业申报的煤炭购销业务量巨大,但与之匹配的仓储设施、运输车队等却踪迹难寻。

带着这些疑点,大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联合公安部门展开深入调查。通过银行协查,发现企业的资金流向异常复杂。企业收到下游企业支付的购煤款共计2000多万元后,资金并未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购煤款,而是迅速转移到一些个人账户或与煤炭业务无关的企业账户中。这些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拆分后,最终又回流到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典型的资金回流特征暴露无遗。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逐渐掌握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量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企业的虚开行为。原来,他为了逃避打击,还制定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企业内部只有少数核心人员知晓虚开的真相,其他员工都被蒙在鼓里。

雷霆出击,扬法律“利剑”

企业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企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查明,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税收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法院依法判处该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追缴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骗取的税款,上缴国库。

大同市税务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打击,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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