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大数据预警 “隐身术”失效
依法查处一起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预警,依法查处一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经查,该企业投资人焦志豪通过销售货物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及现金收款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133.64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3.5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定性为偷税。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焦志豪个人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83万元。

大数据预警 触发定向稽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及相关涉案线索发现,焦志豪存在个人所得税涉税高风险,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第二稽查局开展调查。第二稽查局随即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行业税负率、成本收入配比等综合分析,发现焦志豪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与日常经营不符,可能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等税收风险,从而启动定向稽查程序。

多维度查办 还原案件真相

经过案头分析后,检查人员经审批调取了该企业的相关涉税数据,发现该企业长期存在大额留抵税额,与正常经营企业的库存周转严重不符,该异常现象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风险。

为尽快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开展了实地检查,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全程启用执法记录仪,对焦志豪的企业库存进行盘点,采取账内检查和实地勘查相结合的方法,将“库存商品”检查作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立体化取证,剥丝抽茧,逐步还原了案件真相:多年来焦志豪收到客户要求发货的通知后,通过公路运输货物到客户指定地点,通过现金等方式收取货款,因对方未索要发票,焦志豪对已经销售的货物长期不作出库处理,从而少计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借此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锁定证据链条 确定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对书面证据、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进行多维印证和复核,确保了证据真实完整有效,并通过全方位排查,最终确定了焦志豪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一是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将收到的货款长期挂往来账,少计销售收入96.46万元。二是通过现金收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企业现金销售煤泥42万元,少计销售收入37.18万元。

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焦志豪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对焦志豪追缴个人所得税43.50万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焦志豪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焦志豪少缴税款43.50万元事实定性为偷税,对焦志豪处以0.5倍的罚款21.75万元。

目前,涉案税费、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检查人员通过对焦志豪及财务人员进行“说理式执法”,告知其存在的涉税问题,焦志豪承认了自身违法事实并自觉接受处理处罚。焦志豪深刻地认识到,任何试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正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