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筛选 小细节突破
依法查处一起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托大数据分析比对,依法查处一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
经查,该企业投资人张超在2020年至2023年度通过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将不合理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超税收比例扣除费用等手段进行偷税,少缴个人所得税21.17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投资人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3.69万元。
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通知,吕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疑点分析和数据比对,对高风险个人张超进行了立案检查,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迅速确定了检查人员和检查方向,查实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来源为个人独资企业中阳县明源选煤厂。
小细节突破、步步为营
接到检查任务以后,检查人员迅速展开行动,提前进入“角色”,做好案头分析,调取了企业申报、发票等相关信息,根据案件涉及的行业特点和涉税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查找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经营管理背景,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初步检查方案。
在账务检查时,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收入往来、成本费用等构成,结合合同、凭证、发票等内容,坚持查实、查细、查透,坚决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系的细节,做到疑点必查、由表及里、全面排查。同时账内账外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企业的购进、生产、销售流程,了解行业特点。与企业财务人员、生产销售人员沟通,从外围和谈话细节作为突破口,寻找漏洞、排除风险。
全方位核查、成果显现
检查人员通过全方位排查,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克服种种困难,最终查明了张超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个人所得税偷税的事实:一是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企业有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但却将其计入2024年1月申报,导致2023年少计收入227.78万元。二是未按规定比例扣除业务招待费,根据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明细账,2020年至2023年该企业未按规定比例扣除业务招待费共计112.41万元。三是将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的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该企业将2020年至2023年间投资者工资薪金21.45万元、支出罚款和税收滞纳金60.95万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21.47万元均进行了税前扣除,共多扣除103.87万元。
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张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1.17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张超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1.94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对张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按偷税处理,对少缴税款处以0.5倍罚款共计10.59万元。
目前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中,该企业投资人表面上没有隐瞒收入,实则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将不允许扣除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造成税款流失,手段相对比较隐蔽,稽查人员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持续依法打击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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