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新闻

契税法、城建税法9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1-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契税法今起施行 山西契税适用税率3% 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正式施行。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3%,并在原有税收优惠基础上,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契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维持了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根据《契税法》授权,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确定为3%。同时《契税法》在原有税收优惠基础上,优惠对象有所扩大,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缴契税。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公益事业的扶持。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将继续执行1%、1.5%、2%的差别税率。  

  城建税法9月1日实施 山西省明确纳税人所在地

  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山西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明确了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设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矿企业从事资源开采等情形外,为纳税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深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征同管,将进一步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升纳税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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