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 法定办结时限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 承诺办结时限 | 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线上线下融合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表单下载 | 无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 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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