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 法定办结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一条:“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具体网址为:(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8443)。
2.通过征纳互动服务咨询问办。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线上功能无法满足办理需要的,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选择“人工服务”页面后,全省征纳互动服务坐席人员在线为您咨询问办。
3.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征纳互动服务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具体办理时间可通过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的,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的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
| 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的 | 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 | 1份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 1份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 —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的 | 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 —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境内个体工商户业主,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关系的 | 境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资料 | —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境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关系的 | 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 — | - | - | - | 无 | 无 |
| 申请人为境内合伙企业合伙人,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填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的 | 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 — | - | - | - | 无 | 无 |
|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 |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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