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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是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基本信息

法定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承诺办结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是否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 4 目,第四条第(八)项

办理地点

  1.线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具体办理时间可通过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6.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7.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8.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属于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时的规定原因。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9.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

  10.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仅第一次申报时应报送出口合同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1.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2.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稿 签名签章 操作 备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份 原件 电子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份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表单下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份 原件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表单下载
出口发票 1份 原件 纸质 -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原件/复印件 纸质版/电子稿 签名签章 操作 备注
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原件 纸质/电子 - 表单下载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原件 纸质/电子 - 表单下载
从事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前 以双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委托方还应报送代理进、出口协议 1份 原件 纸质 -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原件 纸质/电子 - 表单下载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1 份 原件 纸质 - 表单下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情形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1 份 原件 纸质 - 表单下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1 份 原件 纸质 - 表单下载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 1份 原件 纸质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出口合同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 免于重复提供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1 份 复印件 纸质 -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1份 原件 纸质/电子 - 表单下载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年度财务报表 1份 原件 纸质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 免于重复提供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 收款凭证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1 份 复印件 纸质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 份 原件 纸质 - 查验后退回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1 份 原件 纸质 - 查验后退回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 份 原件 纸质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 份 原件 纸质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 份 原件 纸质 - 查验后退回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1 份 原件 纸质 - 查验后退回
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销售合同复印件,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1 份 复印件 纸质 - 表单下载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1 份 原件 纸质 -
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1 份 原件 纸质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1份 复印件 纸质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维修工作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1份 复印件 纸质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 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 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1份 原件/复印件 纸质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份 原件 纸质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1份 原件 纸质 - 表单下载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1份 原件 纸质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份 原件 纸质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份 原件 纸质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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