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事项是指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具体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清税注销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经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融资租赁退税备案手续。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退税备案内容变更或撤回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备案撤回手续。
出口企业进行首次启运港退(免)税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横琴、平潭区内从区外购买货物的企业、区内水电气企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备案。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出口退税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法定办结时限 | 除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外,即时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通办范围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四、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该备案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四)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五)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6)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7),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六)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8),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七)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9),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八)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0);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1)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2)。
(九)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3);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4),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第六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一条第(一)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
1.线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需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1.出口退(免)税备案: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表单下载 | 电子数据1份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 1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无 |
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符合条件调阅 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 1 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表单下载 | 电子数据1份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 | 1 份 | 复印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1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表单下载 | 电子数据1份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 1 份 | 原件 | 纸质 | - | 表单下载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 | 1 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 1 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的 |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 | 1 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2.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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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表单下载 | 电子数据1份 |
代办退税账户 | 1份 | 原件 | 纸质 | - | 无 | 无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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