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通办范围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1.线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无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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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 2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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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 1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 1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 2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表单下载 | 无 |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 1份 | 原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 | 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 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无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 |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 | 无 | 只需提供其中2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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