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1.线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见入库减免退税事项。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4.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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