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通办范围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八条第三款
第八条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
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1.线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2.线下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再销售或转让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房地产的,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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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无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原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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