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 是否网上受理 | 是 | 网上办理方式 | 全程网上办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属于“非接触式”服务 | 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件;(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1.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办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具体网址为:(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8443)。
2.通过征纳互动服务咨询问办。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线上功能无法满足办理需要的,可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征纳互动”图标,选择“人工服务”页面后,全省征纳互动服务坐席人员在线为您咨询问办。
3.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网址为:(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建议您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征纳互动服务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具体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契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2.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表单下载 | 无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稿 | 签名签章 | 操作 | 备注 |
|---|---|---|---|---|---|---|---|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 1份 | 原件及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复印件 |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 | - | 无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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