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0〕14 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各县(区)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征。
二、减征期限
参加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减征。
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期5个月。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费。
三、明确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此次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经办机构应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经办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二)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工作终止后,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统计汇总落实情况,填写《长治市2020年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7月7日前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间,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的同时,确保这项减征惠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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