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署

运 城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运 城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运医保发〔2020〕19号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运 城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遵照省医保局、财政厅、国税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和国税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办发〔2020〕11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按照我市的测算,职工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8个月,确定我市减征期限为3个月,从2020年2月起,2020年4月(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结束。

      二、减征比例

      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6.5%)实行减半征收,即减征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的比例为3.25%。

      三、缓缴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市医保中心出台了疫情期间可推迟办理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缴费等业务的政策,此项政策调整为从2月份开始缓征职工医保费,期限为3个月。从5月份开始,分三个月,分别补缴2月、3月、4月份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市医保中心要按照相关政策的要求,尽快完成职工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确保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如期落实。

      五、做好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市医保中心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做好预算的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市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的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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